1、患者必须是在二级或叁级公立医院就诊(须出示医院发票),并出示病历或注射单。
2、药品外包装完好无损。
3、应在所就诊医院至少注射过一次所应用药品。
4、生物制剂(疫苗、抗毒素)、中药制剂、化疗药不予注射。
5、接诊医生负责向患者解释我院《自带药品注射告知书》并要求其签字。
6、接诊医生负责根据患者携带病历重建我院病历,并负责对使用药品用法用量把关。
7、接诊医生负责转抄处方并注明“自带药品”。
8、药剂人员负责转本院治疗单。
9、护理人员在注射时检查药品质量和有效期并注意观察,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记录,药品容器及残液保留72小时。
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原有相关规定同时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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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2月18日